百科知识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网络转载
2024-11-04 00:35:40
问: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有哪些减免税优惠?
答: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优惠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程序层报区、市、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答: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优惠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程序层报区、市、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其他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 汽车租赁企业:系好涉税风险“安全带”
- 国税发[199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青税函[2023]4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税收征期日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上线的通知
- 豫人社办[2019]18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8]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中评协办[2023]76号 中评协关于开展CREIS中指数据库产品免费试用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的通告
- 财政部令第6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部分废止]
- 鲁地税函[1999]28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微信缴纳车船税的通告
-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 文化创意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 汇发[2006]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 合同签名盖章审核不当的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