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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政策问答

网络转载 2024-11-12 20:51:27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25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天津市国税局根据重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就纳税人关心普遍的问题集中进行解答如下:

  1.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所得税优惠,是否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答: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自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报送要求,具体是指哪些优惠事项?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可参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之附件)。

  3.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报送要求后,是否意味着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不需要准备任何资料了?

  答:这种理解有误。企业自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同时,需要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明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此外,如果企业享受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税务机关会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的规定,将相关资料转交市发改委和市工信委进行审核,以判定企业是否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条件。

  4.企业应当在什么时间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整理完成?

  答:企业应当在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1项优惠事项,并在2018年5月15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5月15日同步将第1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

  5.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需要留存多久?

  答: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6.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后自己发现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不应享受优惠,如何处理?

  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7.企业如果在税务机关对所得税优惠事项开展的后续管理过程中无法提供对应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会有什么后果?

  答:在税务机关对所得税优惠事项开展的后续管理过程中,企业如果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8.企业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答: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如:企业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要分别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留存备查资料。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需要按要求按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9.汇总纳税企业如何管理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

  答: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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