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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18]17号 2018-3-2
税屋提示——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本通知延期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刘金涛——1、现行《公司法》对何为改制,未作出法律定义。整个《公司法》仅出现过一次改制,即“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2、本文出现的“整体改制”,言外之意,还有“部分改制”。本文说的免征契税的改制,仅指整体改制。
3、本文所称整体改制包括三种形式:1)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4、根据《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来看,企业改制应为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的一种运作方式,应包括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5、要想免征契税,必须: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刘金涛——1、事业单位也可以改制为企业。
2、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免征契税的条件比企业改制免征契税的条件,稍显宽松。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刘金涛——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财税[2009]59号文对企业合并的解释,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3、《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对企业合并的解释,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变更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为吸收合并。根据不同的控制对象,可以将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种类型。
4、企业合并免征契税的条件是: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相比较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条件更宽松了。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刘金涛——1、财税[2009]59号文对公司分立的解释为: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2、《公司法》对公司分立,未见相关定义。仅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且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且《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来看,免征契税,也是顺理成章。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刘金涛——1、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只有法人型的企业,才有可能依法破产。中国主要有三类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里的“企业”应为公司制的法人企业。
2、免征契税两种情况:1)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2)非债权人: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3、减半征收契税:非债权人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刘金涛——1、“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中的“、”代表两者为并列关系,表示行政性调整和划转同时进行。
2、思考:资产划转仅为县级以上人民***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应该不是!资产划转早已经突破国有资产的界限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刘金涛——1、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说明,债转股不仅限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
2、免征契税的仅限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企业。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刘金涛——1、排除: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即:征契税。
2、此处重点在于承受的是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用地!若是出让地,且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根据上文,视同划拨,免征契税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刘金涛——1、《契税暂行条例》靠前条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股权转让,转让的是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土地房屋还在该公司名下,未发生权属变更。所以不征契税。
2、其实,这点个人认为:不需要说明,就可以得出此结论!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刘金涛——1、投资主体存续(权益连续)是很多并购重组特殊政策的重要原因。
2、投资主体相同,也可以看做权益连续性原则的一种形式!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1、三年有效期。三年后,根据新的情况,再行决定如何规范。
2、3月2日前,未处理的,可以按本通知执行。
3、2017年12月31日前涉及的契税没处理的,怎么办?个人观点:应根据财税[2015]37号文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3月2日
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新旧对比表 <思迈特>
项目 | 财税[2015]37号 | 财税[2018]17 号 | 简要对比分析及提醒 |
标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7 号文件基本是财税[2015]37号文件的延续执行文件。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 国发14号文要求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促进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2015年还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尽管该5号文的发文日期为2015年2月2日早于37号文3月31日的发文日期,且5号公告的执行到期日也是至2017年12月31日,但是5号公告继续执行的政策还未见,尽管预期5号文的相关政策会继续执行,但是一直拖延未发,TPSZSMART期待对一些争议问题能有效解决,以便确实有效的让所有企事单位能公平享受土增相关优惠政策。 |
一、企业改制 |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 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 应该关注该条特别强调整体改制、列举的情形及持股比例超过75%。 |
二、事业单位改制 |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 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注意本条针对的改制主体是事业单位,改制后持股比例超过50%。 |
三、公司合并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理解该公司合并的情形应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公司分立 |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 公司分立的情形应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五、企业破产 |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 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该条是鼓励非债权人积极参与企业破产重组。 企业破产应该遵循《破产法》的规定,并通过破产程序。 |
六、资产划转 |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本条在保留37号文的两大情形的情况下,新增“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的规定。 应注意是“增资”而不是所有的“投资”行为都适用该项规定。 |
七、债权转股权 |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 注意本条的债转股,强调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 |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 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 注意该条规定的是对不在免税范围应该征税的情形。 |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在股权(股份) 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 |
十、有关用语含义 |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 还是继续执行3年到2020年12月31日,特别提醒关注的是2018年1月1日——发文之日3月12日间发生的改制重组契税事宜尚未处理的可以按财税[2018]17号文处理。 按条文理解,已经缴纳的是不能退回的,是否能够退回真还得给当地税局沟通解决哈。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仍然是两部门联合发文 |
发文日期 | 2015年3月31日 | 2018年3月12日 | 发文日期相差不到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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