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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免退”办法出口退税率的确定规则(2019.4.1起)
网络转载
2024-11-13 08:26:35
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 | 出口日期 | 开票日期 | **信息 | 退税率 |
原税率16%且退税率为16%的 | <=2019. 6. 30 | <=2019. 3. 31 | 16% | 16% |
>=2019.4.01 | 16% | 16% | ||
13% | 13% | |||
>=2019. 7. 01 | <=2019. 3. 31 | 16% | 13% | |
>=2019.4.01 | 16% | 13% | ||
13% | 13% | |||
原税率16% 且退税率为13%的 | / | 13% | ||
原税率16% 且退税率为10%的 | 10% | |||
原税率16% 且退税率为6%的 | 6% | |||
原税率10% 且退税率为10%的 | <=2019.6. 30 | <=2019. 3. 31 | 10% | 10% |
>=2019.4.01 | 10% | 10% | ||
9% | 9% | |||
>=2019. 7. 01 | <=2019. 3. 31 | 10% | 9% | |
>=2019.4.01 | 10% | 9% | ||
9% | 9% | |||
原税率10% 且退税率为6%的 | / | 6% |
【案例】外贸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4月30日,A将上述两批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两批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3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已按调整前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的退税率。
4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按照调整后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③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或普通**的开具时间为准;
厦门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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