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百科知识

百科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36: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019-11-14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

  正和解读:此条是针对**的电子信息,如果设备中的**是未开具,或者是已开具未上传的状态,就属于异常凭证范围。这是由于丢失了税控专用设备后,若被他人拾取,对于未开具的**,将可以开具,已开具未上传的**可以修改开具信息,若用于非法用途,将给国家造成损失。
  PS:税控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风险应对:
  (1)首次取得税控设备后,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以防丢失后信息被盗用。
  (2)开具**尽量使用在线开具方式。若有特殊原因未上传的,也应尽快上传。
  (3)税控专用设备应由专人保管,若有特殊原因他人领用的,应履行审批流程并明确归还时间。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

  正和解读:非正常户因生产经营状态不正常,开具**的真实合法性大大降低,税务人员将进行重点关注核查,及时避免虚***的情况。
  风险应对:财务人员在取得**时,除了需要查验**的真伪,还需要查询开票企业的经营状态,尤其是不经常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当查询该企业是否是正常户。当然了,财务管理的高水平是在业务发生前就已经查询。

  

  (三)增值税**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

  正和解读:此状态是原国税函[2006]156号文件予以明确的,也是企业财务人员最容易发现的一种情况,但要求企业及时的将**录入稽核比对系统。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系统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使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广大纳税人的获得感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办税便利化措施,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的“假企业”骗领增值税专用**,并在实施违法虚开行为后快速走逃(失联),恶意逃避税收监管,既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也极大损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权益。为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税收监管体系,进一步遏制虚***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按照规定,哪些增值税专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

  (三)增值税**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怎样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做相关处理。

  五、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六、对经税务机关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有什么规定?

  按照公告规定,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韶关市同城通办办税事项和受理办税服务厅的公告
下一篇: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大连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关于明确2020年1月份社保费缴费受理时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