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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的建议书

网络转载 2024-11-13 16:00:13

关于审查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的建议书

司法部法治督察局: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删除原第三十三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的部分,彻底废除了减免税行政审批制度。

  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规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内容已经完全过时且违反修订后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急需国务院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但财政部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未能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695号)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及时修改,致使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1月7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上发布《9项“核准类税收减免”如何办理》(网址http://www.gov.cn/fuwu/2019-11/07/content_5449638.htm)“税收减免核准”事项显示:国家税务总局将3项土地增值税法定免税事项列为“核准”审批项目(第7项“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 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第8项“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第9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要求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和减免税申请报告,并称“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继续变相行政审批。

  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695号)第三十五条靠前款的规定,本公司要求审查后立即改变财政部部门规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以减少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混乱现象。

  请审查!

贵州宋显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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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建议书以书面建议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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