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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中的一点看法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出来了,正在恹恹病中,无聊休养的我,感觉像打了鸡血一样,马上研读了一番,看来源源不断的精神食粮,也是有助于振奋精神,恢复体力的。
意见稿和原先的条例相比整体变化不算太大,除了一点。那就是: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两个条款,简而言之一句话:授权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税率。
我本人对谁调整税率没什么意见。只是觉得这个授权和《立法法》中的规定是有些冲突的。
《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我们可以看到立法法的逻辑:
如果没有制定法律,国务院可以根据授权就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例如现在消费税没有立法,国务院可以制定消费税的税率;
如果制定了法律,也就是消费税一但立法,税率就只能是由法律来制定了,并没有说税率的确定可以授权。
所以,消费税法一旦通过了,法律中已经规定了税率,然后再授权国务院可以调整税率,就和立法法中规定的可以授权的情形不相符了。
等消费税法通过,不久后,也许就会出现这样一个现象,同一个税目,消费税法中规定了一个税率,国务院条例中也规定了一个税率,如果国务院条例调整后的税率低,可能很多纳税人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国务院条例规定的税率高了,纳税人不服,会出现行政诉讼,这样处理,在法律的适用上会引发很多后遗症。
10月份的时候,国务院印发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文件中第二条第(三)点明确: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即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以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从这个文件中不难看出,消费税近期肯定会有大动作,税目、征收环节、税率都有可能改。既然要大改,现在何必着急立法呢?等政策相对稳定后再立法,岂不是更能体现法律的权威。
如果匆忙立法,不久后,国务院的条例再取代消费税法中的关键性规定,这个消费税法律成了一个被架空的花架子,授权的条例还有些名不正言不顺,引发实践中许多不必要的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总之,个人的看法是,时机不好,不如等等……当然,为了如期完成法制化的进程,先扶上马也是另外一种工作思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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