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百科知识

百科知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你能正确开票和申报吗?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48:04

  一直以来,很多人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都比较迷糊,主要原因我觉得有这几个方面。

  1、这个销售行为平时发生的并不多,大家不经常去关注它。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文件也比较多,跨度时间比较长,从增值税转型扩围开始一直到营改增试点、全面营改增,跨度接近十年,期间接近有10个文件来规定简易计税、简并征收率、**开具等问题。

  3、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很容易混淆在一起,这更加剧了对政策的理解困难。

  二哥通过整理文件,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政策归纳汇总,以方便读者更好的查阅和使用,如若有疏漏之处,还请不吝指正。

  政策

  销售旧货:财税2009年9号文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由此看出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税务处理上是两个独立开的概念。

  在销售旧货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两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销售。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一般为购买使用过的物品,再对外销售,如二收车经营单位。而如果纳税人自己直接对外销售就不属于销售旧货,而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了。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时,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同一人。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政策:

  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主要有下列表格中列出的情况,其实这7种情况,我们总结归类一下,它们共同的特定就是在取得固定资产资产时候都没有抵扣过进项税。所以此类设备在销售时,也不应按适用的税率征税。基于上述考虑,总局人性化地规定此类情况可以按简易办法征税。

  销售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这里不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都只能开具普通**。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果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情况都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不得开具专票。

  但是,如果放弃免税,按简易办法3%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

  申报

  ★一般纳税人:

  附表1:按照开票或未开票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对应的栏次,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即固定资产处理价格)&pide;(1+3%);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申报表主表: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一般自动计算;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同时将1%的减免税额(即含税销售额&pide;(1+3%)×1%),填写至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

  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如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不含税销售额”;如未***,不需要填列第8栏;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减征的1%(即含税销售额&pide;(1+3%)×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6行“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