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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函[2019]第21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609号(财税金融类299号)提案答复的函

网络转载 2024-11-13 17:29:26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609号(财税金融类299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关税函[2019]第21号 2019-10-31

黄少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征收出境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旅游消费成为我国新的消费增长点,对拉动内需、促进就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旅游业供给侧改革,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管理,不断提升我国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和国际化水平,是新时期促进我国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方面。目前,英国、法国、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征收出境税,征收标准各有不同。英国根据旅途飞行距离长短和所乘舱位等级高低征收不等金额;法国根据是否离开欧盟境内来划分征收不等金额;韩国对出境人员收取1万韩元(约合58元人民币,按兑韩元汇率172.5计算)缴纳金。

  基于上述考虑,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从上世纪90年代就设立了旅游发展基金,促进我国旅游业发展。该基金向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次20元,由航空公司或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收,收入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行业规划发展研究、支持旅游事业发展。出境税与旅游发展基金形式不同,但目标导向基本一致。因此,您所提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有所体现。若在已征收旅游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再开征出境税,恐会加重个人和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税收收入必须依法纳入国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并接受全国人大的审查和监督,不能由税务部门转交某个***部门、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专款专用”,因此,即便是开征了出境税,也无法交给旅游部门“专款专用”,无法实现您提出建议的初衷。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010-68553730

财政部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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