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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49:2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015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 》(税总发[2015]82号),要求全国各地从2015年7月1日起试行。紧接着总局所得税司下发了《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104号),明确要求各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的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流程、应税所得率标准等问题,以确保同一省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和统一的管理方法。”

  为将我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落实到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所得税处进行了四次专题研讨联席会议,详细梳理全省国、地税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存在差异,认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的具体解决方案,现形成下一步全省规范统一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为保证我省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基于大多数行业的实际税负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的客观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的精神,《公告》确定我省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

  三、关于应税所得率的调整问题

  考虑省内区域间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公告》确定各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可联合对利润率水平较高的行业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后,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的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并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关于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应税所得税率调整问题

  《公告》进一步明晰了征纳双方的职责。即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第九条的规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征收的后续管理问题

  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将通过风险分析对纳税人进行后续管理,如发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情况未及时申报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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