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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12-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该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营业)额2万元(24万元/年)提高到3万元(36万元/年),并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2015年8月,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国务院决定将自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小微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
在此背景下,如何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支持个体工商户减轻税负、体现公平、促进发展,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从现实情况看,对属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35号令),该《办法》对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了较多的费用扣除优惠,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税负较之以前有较大下降。而对于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以前我省都是采取核定收入后,各市地税局自行按相应的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考虑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月销售(营业)额提高到3万元,并在此限额内相应免征了有关基金费等,为此,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6号令)有关规定,经反复调研,征求意见建议,针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问题,出台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新发布的公告明确: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强调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可根据本公告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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