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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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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1:54:4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016-5-19
税屋提示——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9年1月31日起,本法规靠前条第(二)项,第三条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为规范我市跨境行为免税管理,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操作,明确如下规定:
一、明确了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仓储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在申请免税备案时,可提交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跨境行为在申请免税备案时,可提交的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三、明确了适用免税办法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在申请免税备案时,可提交的实际发生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的,可按月填写《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并装订成册,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五、明确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的时限,并告知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
六、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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