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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函[2011]13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11]130号 2011-11-30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湖北省境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和动漫产业等所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主管国税机关均应按《通知》规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时,按以下业务流程执行:(见附件)
三、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办税服务大厅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主要是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税源管理部门。不符合规定的告之纳税人补齐资料。
(二)税源管理部门
1.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
2.税收管理员按纳税评估的要求采集相关指标数据,填写《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评估筛选计算表》(附件),税收管理员根据计算结果提出进行核查或实施纳税评估,并签署意见,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税收管理员在筛选计算时,必须选取销售额变动率中的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销售额累计同比变动率及增值税税负率作为筛选计算是否异常的指标,如选定的销售变动率其中一个指标上下波动超过20%,或增值税税负率与本地同行业增值税税负率差异率幅度超过10%的,均应列为筛选指标异常户,转入纳税评估工作程序。《通知》中的其他指标可根据管理实际情况自行选用。
3.确定核查的企业,税收管理员应按《税收管理员流转税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并填报核查工作报告。核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转入纳税评估程序。无异常的,填报相关资料,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
4.确定纳税评估的企业,税收管理员或工作专班应按照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案头分析要根据第三方信息和企业财务相关报表分析确定疑点,根据疑点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通过约谈不能排除疑点的,进行实地核查。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武汉市、宜昌市、襄樊市申***退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州)申***退税额在1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组织专班实施纳税评估。
税源管理部门应定期从第三方获取纳税人电耗、水耗等数据信息,并掌握纳税人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产销比、库存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
5.纳税评估有补缴税款的,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填报相关资料,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纳税评估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
6.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的,或纳税人不接受纳税评估结果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7.税源管理部门的计算筛选、核查、纳税评估等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税政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即征即退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上报资料是否完整、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报分管税政的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评估或核查。
税政部门分管领导对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转交税政管理部门存档,税政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办税服务大厅录入CTAIS后,收入核算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评估筛选计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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