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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13 22:09:16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03-0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靠前条、第二条失效。

  
  为规范我省契税征收管理,解决当前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投资主体改变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靠前条靠前款所称“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和第四条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二、[条款废止]关于企业股权转让适用范围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二条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其适用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关于集体企业解除挂靠契税征收问题

  原由个人投资创建的企业挂靠当地***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当地***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如投资人未发生改变,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投资人发生改变的,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问题

  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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