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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21]15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税[2021]15号 2021-8-12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于2020年8月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日起施行。为确保《契税法》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提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就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契税我省适用税率契税我省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我省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办法根据《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我省免征契税具体办法如下: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形。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税务部门与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税收征管过程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征用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信息。
以上通知事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2日
主动公开抄送:省***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契税法》顺利实施,2021年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契税我省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具体办法方案》
二、主要内容
契税是对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省现行契税税率为3%,从二十多年实际执行情况看,税制运行总体平稳,有力促进了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契税立法遵循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思路,平移现行税率。同时,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征收、征用,以及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情形,《方案》明确了减免税办法: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形。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三、其他
上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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