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百科知识

百科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56:24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6-15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升纳税服务质效,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信息采集

  (一)实名信息采集

  1.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自然人纳税人本人及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通过风险提示扫描出有风险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办税人员除了青岛辖区内的自然人纳税人,单位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领购人,还应包括经单位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临时授权的其他办税人员。临时授权的办税人员需携带本人***件和授权委托书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2.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未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进行补充采集。

  3.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

  ***件类型包括居民***、临时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

  现场采集。办税人员出示本人***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特定法定代表人出示本人有效***件,现场采集其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互联网采集。互联网采集包括银联及支付宝授信实名认证、***活体识别实名认证。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通过网上办税或掌上办税系统完成授信认证或证件人脸识别认证后,系统自动核对人员身份信息一致性,并完成补充信息采集。

  二、实名办税验证

  (一)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对特定法定代表人,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二)实名办税验证方式分为现场验证和互联网验证。

  现场验证。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办理实名事项时,应该对实名信息进行验证。税务机关通过叫号机实现实名取号,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时使用的相关***件。

  互联网验证。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登录税务网上办税系统时,应完成实名身份信息与人像信息的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办税人员再次在税务网上办税系统办理实名事项的,可采用动态短信验证码、数字证书等方式确认办税人员身份。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加快实名办税建设的意见,并制订了相关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已施行的实名办税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目的

  为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简政放权成果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

  三、适用范围

  公告规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包括除了在纳税人登记信息中已经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单位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领购人,还应包括经单位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临时授权的其他办税人员。

  四、实名认证

  纳税人实名办税前须首先通过实名认证,认证方式既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或掌上办税系统实现,也可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认证。

  五、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上一篇:人社部发[2017]1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要点及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