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要点及注意事项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同时,90号公告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一、变化:两类产品即征即退政策调整
1、新增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是90号公告最大的亮点
90号公告靠前条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据悉,磷石膏是在磷酸生产中,用硫酸处理磷矿时产生的固体废渣,其主要成分为硫酸钙。它主要用于制作硫酸联产水泥、水泥缓凝剂、磷石膏建材等方面,但因天热石膏来源较多,综合利用成本较高,磷石膏利用在经济上不占优势,导致我国对磷石膏的综合利用率不足40%。目前,我国磷石膏年产量约7500万吨,大量磷石膏长期堆存,不仅占用土地,而且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为有效降低综合利用成本、加快推动投资利用,90号公告规定销售自产磷石膏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同时,90号公告对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2、调高利用“废玻璃”生产销售“玻璃熟料”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率,是90号公告的另一重要内容
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利用“废玻璃”生产销售满足条件的“玻璃熟料”,增值税即征即退50%。9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废玻璃”项目的退税比例由50%提高至70%。举例来说,A公司利用“废玻璃”生产销售“玻璃熟料”月缴纳增值税100万元,2019年9月1日前增值税即征即退50万元;2019年9月1日起,可以退税70万元。
二、注意:享受退税优惠条件发生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90号公告修改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条件。
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是相关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条件之一。“禁止类”改为“淘汰类”,实则是表述更加准确,据笔者了解,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首次公布以来,国民经济产业的具体分类为:鼓励类、限制类以及淘汰类等三类,没有所谓的“禁止类”。为此,90号公告作了相应修订。
此外,73文件和78号文件规定,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得属于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何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90号公告第四条明确,“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而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被标识为“GHW”“GHW/GHF”、“GHF”三类。90号公告将“GHW”和“GHF”两类产品剔除,缩小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范围,扩大了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90号公告靠前条规定,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所以,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也要遵守78号文件相关退税条件、独立核算要求、公示期限以及特定行政处罚取消退税等规定。
三、提示:纳税人需做好衔接管理工作
90号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但其正式发布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考虑到即征即退按月申报、按月审核、按月办理,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相关纳税人需要尽快按7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提交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禁止类项目书面声明材料,2019年9月增值税申报表等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按程序完成相关审核手续。
与此同时,7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考虑到90号公告的公布时间较晚,纳税人需尽快补充、独立核算2019年9月的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否则,2019年9月则不得享受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需要关注的是,90号公告对此前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进行了限定,即只限“GHW”“GHW/GHF”“GHF”三类中的标识为“GHW/GHF”的产品。生产“GHW”“GHF”产品的纳税人,自90号公告施行之日起,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所以,相关纳税人需尽快去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完成备案手续。
其他文章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的税收及会计处理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之外的优惠政策总结
- 案例解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1年)
- 大地税函[2009]9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 财政部司长解读《城建税法》及《契税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办税清单的通知
- “三险一金”的个税税前扣除新规定
- 青国税发[2007]194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 财税[2002]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青地税函[2009]12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次性奖金是否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测算表
- 苏地税规[2014]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