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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五要点”要牢记!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56:4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实务中,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呢?本文总结“五要点”,方便理解和把握。

 

受赠单位要分清

 
 

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取得票据要合法

 
 

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捐赠跨期要分摊

 
 

 实务中,有的企业发生一次性公益捐赠数额大且跨期时间长,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甲公司为取得***投资的城市体育公园冠名权,2016年1月,以银行存款向市慈善总会(在市财政、税务与民政部门共同发布的名单上)捐赠800万元。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取得冠名权期限5年,自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受赠单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800万元,2016年应分摊计入“营业外支出”金额160万元(800÷5)。

直接捐赠要调整

 
 

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要纳税调增。如基于***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

 利润不实要重算

 
 

 实务中,企业先按自行编制的年度“利润表”预申报企业所得税,然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发现会计核算差错,计算利润不实,就要对会计报表调整。企业应以调整后的利润总额,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如甲公司2016年向市慈善总会捐赠800万元,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支出后的利润总额1000万元,无其他会计审计调整事项。经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为1640万元(1000+800-160),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196.8万元(1640×12%)。甲公司当年可据实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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