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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农税[2004]第30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退房已交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57:06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退房已交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豫财农税[2004]第30号 2004-10-11

  税屋提示——依据豫财税[2021]11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鹤壁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退房所交契税负担问题的请示》(鹤财农税[2004]17号)收悉。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购房者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前交纳契税。因各种原因造成退房的,在办理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购房者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缴纳契税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因各种原因造成退房的,其已纳契税,不再退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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