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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2018-12-2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取消目录中所列证明事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外籍人员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 | 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需提供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资料 | 按照本条靠前项第2目规定,由外籍人员提供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即可 | |
2 | 审计鉴证报告 | 企业在证明亏损真实性时,需提交审计鉴证报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1号) | 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可 |
3 | 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损失证明文件 | 纳税人因重大损失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时,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纳税人提供相关材料(仅限于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不需要专门另行从第三方取得的材料)即可 |
4 | 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
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材料 | ||||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
6 | 税务登记证 |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3.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
7 | *** |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法人代表***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需提供法人代表***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
3.雇用临时工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人工费时,需要提供临时工的***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30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即可 | ||
8 | 完税凭证 | 1.纳税人转让单宗或能够清算的房地产时,需要提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2.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报送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
5.纳税人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 纳税人按总机构汇算清缴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即可 | ||
9 | 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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