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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抵扣政策变化啦,快来收藏学习!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57:12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税率中的13%简并到11%,而农产品作为原13%税率中的一部分,自2017年7月1日起,税率与抵扣政策均有了新的变化,现整理如下:

一、销售农产品的征免税政策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靠前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对《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规定,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4、《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6、《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7、《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税率为11%,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税字〔1995〕52号文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可以抵扣进项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的,以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

收购**,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江苏省已将收购**改为增值税普通** )

不论该农业生产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公司(如养猪场、菜圃、)还是农户个人(农户个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均可以按11%的扣除率。

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13%扣除力度不变。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或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不可以抵扣进项的情况:

1、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的,不可以抵扣进项

四、农产品**抵扣注意事项:

1、享受购买农产品按普通**上注明的价款按11%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政策的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2、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区分取得的农产品免税普通**属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不得抵扣)还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可以抵扣)。为避免税务风险,建议购买时留存开票方的相关自产证明材料。

3、收购单位未发生收购业务或虽有收购但未支付收购款的,一律不得开具收购**。收购单位向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收购业务时,必须向对方索取专用**或普通**,不得开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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