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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个人存量房交易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章 纳税申报
第三条 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权属转移之前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代为申报纳税;受托人须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明。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所涉税费:
出让方应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受让方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第五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应提供如下资料:
《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双方有效***明以及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提供购房**;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出具安徽省家庭较早生活用房承诺书;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契税税票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应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较早普通住房证明,或提供户口簿、结婚证。
上述申报纳税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合肥市区纳税人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地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县(市)纳税人到当地地税机关确定的纳税地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七条 受理窗口办理事项:
工作人员接收并审核报送的申报纳税资料,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一次性收取。有下列情形的,在取得相关资料后一并传递至征收窗口:
(一)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所需的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较早普通住房证明,可由窗口工作人员依据户口簿、结婚证出具《个人购买家庭较早普通住房查询表》交纳税人到房产部门查询后送回确认。
(二)对非住房交易的,窗口工作人员开具评估函交纳税人送已确认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报送至征收机关。
第八条 征收窗口办理事项:
(一)住房交易,工作人员将纳税人的房屋相关信息录入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依据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核定的价格或住房交易合同成交价格等相关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出具《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非住房交易,依据评估报告审核计算应纳税款,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复核后,出具《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二)依据确认后的《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开具税票、**、契税完税证明,出具《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明细表》,加盖地税机关存量房交易专用章。
(三)将税票、**、契税完税证明、《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交纳税人到房产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条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
第十条 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二条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较早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较早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第十四条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较早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应加强非住房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计税依据不实的,发现后应及时报告市局。
第十六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关于《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合肥市存量房交易呈逐年上升态势,尤其在存量房交易营业税新政出台后,交易量明显增加,权属转移流动频率不断加快,导致部分办税服务厅人满为患、拥挤不堪,部分办税服务厅甚至采取提前预约、限号办理等措施进行疏导和应对,同时存量房交易资料多,办理流程比较繁琐。为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我局出台相应的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缓解办税服务厅拥挤现象,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方便。
三、什么是存量房?
答: 存量房即所谓“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是指除了住房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统一办税资料。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即《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有效***明。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提供购房**;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契税税票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二是统一办税流程。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审核申报纳税资料,办理契税等优惠政策相关前置事宜,明确评估函和评估报告的传递方式。征收窗口具体负责税款征收,非住房交易应纳税款审核权限下放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并统一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印章,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提高征收机关办税效率。
五、纳税人不能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怎么办?
答: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应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明)代为申报纳税。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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