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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规定
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参加企业所得税高端人才培训班的注册税务师,围绕企业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展开了热烈研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虽然有政策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企业筹建期间如何准确界定、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应该怎么计算等问题,却有争议。
企业筹建期间如何准确界定
浙江海宁正大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唐玮颖指出,在税务代理实务中,对“筹建期间”起始时点的确定意见不一,特别是特殊行业的“筹建期间”起始时点难以确定。如房地产企业,企业的筹建期结束时点是项目开始经营时,还是办理预售证时,或是开始取得靠前笔收入时?如果是项目开始经营时,有时需1年~2年的时间才会取得预售证或是收入,那么这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怎么抵扣?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俞军认为,在实务中关于企业筹建期间的确定,可以“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结束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的年度。
所以,应以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作为筹建期的结束。一般来说,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具体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靠前宗商品之日。对于房地产企业,可以将项目开始经营时(取得土地之日)作为企业筹建期结束。但是,如果将项目开始经营作为筹建期的结束,那么项目开始经营至取得预售收入的这段时期,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辽宁唯实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石海峰认为,在税务代理实践中,有人认为应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作为筹建期结束的时点。某省地税局在回复企业关于筹建期如何确定的问题时,有如下表述:如企业自行无法判断,请与单位主管税务所联系核实。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即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石海峰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切合实际,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应该怎么扣
上海立信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吕敏提出,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是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选择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还是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将计入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加上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之和,作为该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举个例子,假设企业筹建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60万进入筹办费。企业选择在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那这60万的业务招待费是可以在生产经营当年全部扣除,还是扣除时仍然要受到当年销售收入5‰的限制呢?
瑞安新一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王国华认为,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本身就是为了解决筹建期无销售收入的情形,因此后期扣除应该没有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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