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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14 02:10:2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12-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规程》),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按照《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核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规程》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核定标准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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