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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04 02:04:45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07-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靠前条及附件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法规靠前条及附件废止。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二、对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月收入额核定在30000元以下(含30 000元)且当期实际收入未超定额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超过30000元的,全额按照本公告靠前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废止]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5日

附件1:
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及经营项目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10
采矿业10
制造业5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0
建筑业8
批发和零售业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递送服务6
运输代理服务6
出租车客运10
出租车客运(北三市)8
货运车机其他营运车(自营)8
货运车机其他营运车(承包承租或挂靠)5
其他9
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10
餐饮业9
餐饮业(定期定额)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
金融业10
房地产业1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0
居民服务业(美容、保健、桑拿洗浴)15
其他10
教育10
卫生和社会工作1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0
娱乐业20
其他1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
其他行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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