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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养殖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网络转载 2024-11-14 05:24:52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企业所得税。投资者(自然人)如果选择注册为公司,公司作为法人机构需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就包括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公司分红的时候股东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投资者(自然人)如果选择注册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规定,这些注册主体不需要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涉及到“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靠前条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从事养殖业,注册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个人从事养殖业,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是比较节税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而注册公司制企业不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分红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四、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五、印花税。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对农林牧渔业用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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