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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9]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网络转载 2024-11-14 07:13: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1号 1999-10-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银行《关于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零[1999]159号),经研究,现将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法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及相当于外交官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属于该公约法规的免税范围,应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法规的限制税率待遇,但须按有关法规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1999年11月1日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始征税后,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外国居民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自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止,可凭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储蓄机构审核,并将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或留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后,直接按协定法规的限制税率代扣税款。从2000年11月1日1起,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按要求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对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法规的税率征收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0月25日

  税 屋附件:

我国对外签定已生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利息所得使用税率一览表

序号国家生效日期协定税率
1日  本1984.6.2610%
2美  国1986.11.2110%
3法  国1985.2.2110%
4英  国1984.12.2310%
5比 利 时1987.9.1110%
6德  国1986.5.1410%
7马来西亚1986.9.1410%
8挪  威1986.12.2110%
9丹  麦1986.10.2210%
10新 加 坡1986.12.2110%
11芬  兰1987.12.1810%
12加 拿 大1986.12.2910%
13瑞  典1987.1.310%
14新 西 兰1986.12.2710%
15泰  国1986.12.2910%
16意 大 利1989.11.1410%
17荷  兰1988.3.510%
18捷  克1987.12.2310%
19波  兰1989.1.710%
20澳大利亚1990.12.2810%
21保加利亚1990.5.2510%
22巴基斯坦1989.12.2710%
23科 威 特1990.7.205%
24瑞  士1991.9.2710%
25塞浦路斯1991.10.510%
26西 班 牙1992.5.2010%
27罗马尼亚1992.3.510%
28奥 地 利1992.11.110%
29巴  西1993.1.615%
30蒙  古1992.6.2310%
31匈 牙 利1994.12.3110%
32马 耳 他1994.3.2010%
33卢 森 堡1995.7.2810%
34韩  国1994.9.2710%
35俄 罗 斯1997.4.1010%
36印  度1994.11.1910%
37毛里求斯1995.5.410%
38白俄罗斯1996.10.310%
39斯洛文尼亚1995.12.2710%
40以 色 列1995.12.2210%
41越  南1996.10.1810%
42土 耳 其1997.1.2010%
43乌 克 兰1996.10.1810%
44亚美尼亚1996.11.210%
45牙 买 加1997.3.157.5%
46冰  岛1997.2.510%
47立 陶 宛1996.10.1810%
48拉脱维亚1997.1.2710%
49乌兹别克1996.7.310%
50南斯拉夫199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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