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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2013-7-10
税屋提示——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法规靠前条第(一)项和附件1同时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五条第(四)项自2014年5月1日起废止。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第四项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一)[条款废止]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和增值税普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不得开具专用**或货运专票。
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和增值税普通**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税控系统)。
(三)试点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使用报税盘领购**、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使用报税盘领购**、抄报税。
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国税机关可对现有相关文书作适当调整。
(四)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使用报税盘领购**、抄报税的办法继续执行。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问题
增值税专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四、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
(二)货运专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填写增值税税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填写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票时,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税率”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备注”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其他栏次内容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四)[条款失效]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申请单》(附件3),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通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通知单》)。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承运人可凭《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货运专票管理问题
(一)货运专票暂不纳入失控**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二)货运专票的认证结果类型包括“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暂无失控**类型),稽核结果类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联”、“重号”、“属于作废”和“滞留”等类型。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稽核异常的货运专票的核查工作,按照《增值税专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条款失效]丢失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
六、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下载:1-5
1.[附件废止]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缴纳税款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申请单
4.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通知单
5.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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