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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06号文件免税之”跨境“VS“离岸”

网络转载 2024-11-04 02:19:30

财税[2013]106号文中提及的免税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还有“跨境应税服务”,您应该归于哪一类?

请结合小i下面的分析和企业自身的情况,酌情确定!

如上图,如您要免税的业务恰好处于C区,那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是按照“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简称“跨境”)来享受免税还是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下简称“离岸”)享受免税! C区中包含的大家较为关注的业务对比如下: 

在“跨境”中的

在“离岸”中的

 软件服务

ITO项下的“软件研发及外包”(但不包括软件培训)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ITO项下的“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信息系统服务(特别强调“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ITO项下的“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BPO项下的“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KPO项下的,营改增后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设计服务

 

 

特别提示:“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较“跨境应税服务”更倾向于具备时间跨度和一定范围的合同,小i建议微友,如果是框架性质的长期服务合同最好按照“离岸服务外包”去做免税备案。而一次性的服务合同最好按照“跨境应税服务”做免税备案。另外未能落在C区的业务按照各自的备案流程执行免税备案。

 

A区、B区两种业务备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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