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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3号公告与2014年39号公告评述:虚开,又见虚开!

网络转载 2024-11-04 02:28:08

虚开,又见虚开!
——2012年33号公告与2014年39号公告评述

2014年的7月27日,连续两天大雨的杭州城凉爽了好多,7月天又遇东海军演,飞机晚点也就成了必然,机场里看了一场漫不经心的恒大对河南建业比赛,感慨后孔卡时代恒大淘宝的困窘;又看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第二期,没有发现我要的好声音,感慨后哈林时代的好声音,了无生趣。飞机毕竟飞了,虽然晚点了5个小时,凌晨1点钟,坐在紧急通道的靠窗位儿,机舱外,黑夜与星空并在,33与39两个公告扑面而来!最近几年没少办虚开案件,但33与39号公告的横空出世使得虚开处理已经由(134+182+187+1240)四剑客时代,来到了“世间几无善意取得”的宽松定位时代了,正如杭州城之梦已经由“西湖时代”来待了“钱塘江时代”!

知晓33与39的背景,也就明白了其含义所在,33号公告来源于南疆税案,39号公告来源于四川7.10专案,两个公告由萌芽到出生都历经一年度时间的讨论、争议,其复杂性与争议性可见一斑。来几个例子吧!

案例一:纯虚开公司的接受进项虚开需要补缴增值税么?
M医药公司以价税合计乘以的7%的点数购买进项税额1000万元,同时以9%的点数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销项税额1010万元,共缴纳增值税10万元,企业对虚开事实供认不讳。税务机关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靠前种意见:
1、M公司接受虚开的1000万元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因此应补税1000万元;
2、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由于已经申报纳税,按照33号公告规定,无需再补缴税款;
3、应开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通知受票税务机关追缴受票单位增值税款,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
4、M公司已涉嫌虚开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案件,无需按照《**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给予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罚。

第二种意见:
M公司无需对接受虚开的1000万元进项税额补缴增值税,其余处理同靠前种意见。

税务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的税务处理,理由如下:
1、M公司已经就销项1010万元全额纳税,虽然又接受1000万元进项虚开的事实,但M公司对本不属于交税范围的虚开销项1010万元已经缴纳税款,在该环节未造成税款损失。且由于已经开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追缴下游企业税款,如要求M公司再补缴1000万元税款,会导致处理过重,重复纳税。

2、事实上困扰稽查局的是,如果按照靠前种意见要求M公司补缴税款1000万元,由于M公司得到的利益只有价税合计的2%,因此根本无力承担这笔巨额税款,一定会造成无法执行这笔税款,影响入库率。稽查局甚至对此事根本不敢录入CTAIS系统,否则就成为永远执行不了挂在系统中的痛!

3、在南疆税案中,总局稽查局就遇到了上述争议和难题,33号公告即由此而来。我们在学习33号公告的时候,都能注意到33号公告和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关系,即:在防伪税控系统时代,由于虚开公司已经就虚***的税额纳税,因此无需再次纳税,对开具**没有征税的要征收税款,只存在与远古的手工票时代。这当然也是33号公告出台背景的题中之义。其实该公告好友另外一大功能,即:解决虚开公司接受虚开进项到底是否交税的问题!

33号公告表述为“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33号公告的题中之义是将虚开公司接受进项虚开与对外虚开销项**合起来看待,由于企业已经就虚开行为缴纳税款,且多缴纳10万元,因此不再补缴进项税额的1000万元。遗憾的是,33号公告的文字表述,以及总局公告的解读均未清晰的解读南疆税案的本来面目,致使这层含义容易被忽略。

案例二:接受虚开处理方式新动向,不善不恶=33号公告?
吉林省对某商贸公司M定性为虚开企业,对其开具**均开具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受票方天津税务机关对受票企业未能查到恶意接受虚开的证据,如定性善意取得,也存在执法风险,因为或许“资金回流”的证据,马上又从吉林寄来了!

客观的说吉林省税务机关对M公司定性应该没有问题,但是证据严重缺乏,给受票方税务机关带来了巨大困难,如此不善不恶之局,如何是好?
聪明的稽查人想出33号公告不是有一句“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吗!这句话可没有区分善恶意,于是仿佛找到了“救命稻草”,为了完成总局限期结案的指令,咱就按照这条规定要求受票企业补缴增值税,并加滞纳金,绕开了既找不到适用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恶意接受虚开的证据,又不敢用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善意取得条款的矛盾。如果未来没有新证据出现,这就是终局处理,如果有新证据出现,咱在追加的《处罚决定书》上定性偷税,并追加罚款即可,但CTAIS操作恐怕又是一个难题,按到葫芦起了瓢啊!

聪明的稽查人,无奈的方法啊!暂时用33号公告糊墨吧,虚开与接受虚开定性制度,总局需要做大手术进行系统化梳理才能彻底解决稽查人的无奈。
案例三:“挂靠”PK“代开”=39号公告。

39号公告起源于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四川7.10专案的定性问题,四川F公司等三户医药企业,大量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虚增进项税额,并向新疆J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其开票流程为:靠前步,H某某等人以F公司名义采购药;药品的进项**开具给F公司;第二步,H某某等人持F公司的委托书,以F公司名义与新疆J公司签订销合同;第三步,H某某等人将药品运往新疆;第四步,新疆J公司将资金通过对公账户打入四川F公司账户;第五步,F公司留下开票费后,将剩余销售款转给H某某。开票费的计算,以销售价税合计乘以9%左右减去H某某等人以F公司名义取得进项**价税合计的7%左右。

税务机关对F公司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在检查中,F公司也承认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行为,就是为了给H某某等人虚***。由于数额巨大,并向新疆税务机关开出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新疆地税机关就此要求新疆J公司补缴巨额税款。

新疆J公司叫起了撞天屈!我签订了正规合同,药物是真实的,付款是真实的,我有啥责任啊?凭什么不让我扣除呢?税务机关回应,您业务真实所以才定你善意取得,否则还定你恶意接受虚开偷税呢!此事,几经反应,总局对纳税人的诉求也进行了反复研究,因此遂有39号公告的出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虽然39号公告源于7.10专案,但是这也是长期以来,定性为善意取得的纳税人,尤其是数额巨大的情形下,不断斗争博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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