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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允许个人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是一项重大优惠政策?
2019年岁末,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文件发布后,很多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这是税务总局送给纳税人的一份新年大礼。
为什么这么说呢?
2019年3月15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在回答网友关于“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提问时,表示: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税。对于经常****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也就是说,个人一般情况下只能选择按次纳税,起征点是每次500元。而允许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这对于经常****的个人是个大大的利好。
此外,好处还远不止这些。
目前绝大部分税务机关,对于个人代开劳务**,都要求付款方按照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后,对于这一块收入,是按照经营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税负率将会大大降低。
此外,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的纳税人。”
也就是说,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但是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
由于个人很多时候需要向一般纳税人提供**,而一般纳税人一般都要求提供专用**。因此,这一条款让这部分人感到很无奈。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条靠前款:“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因此,如果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就符合了代开增值税专用**的条件,也就解决了个人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的难题。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代开了增值税专用**,代开专票的这部分金额是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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