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百科知识

百科知识

鲁财税[2006]6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网络转载 2024-11-14 19:09:06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6号 2006-02-22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扣减定额标准问题。经研究,决定对《通知》靠前条规定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暂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政策问题。为进一步支持再就业工程,根据国务院和省***关于就业再就业政策精神,决定对《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特困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在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再就业税收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定期通报政策执行情况,全面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
下一篇: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及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