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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险费税前扣除及进项税抵扣问题

网络转载 2024-11-14 19:21:22

一、 税前扣除

问:

给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其他商业保险费”和“特殊工种职工”进行界定,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靠前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税前扣除。

二、进项税抵扣

问:

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各地口径比较(第三只眼整理)

保险赔付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二十、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财产保险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时,从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标注:河北国税的观点是可以抵扣。

山东国税

2016年7月22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金融业纳税人咨询,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
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文件,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修理的,保险公司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标注:山东国税的观点是可以抵扣。

福建国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4)7月15日
15、保险公司为投保车辆维修,取得维修费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保险公司购进货物、劳务或服务用于赔付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在提供给客户时,应按转售行为计提销项税额。若保险公司向客户支付了赔付金,再由客户向销售方支付款项购买货物、劳务或服务,最后保险公司要求客户让销售方将**开具给自已,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行为。

标注:福建国税的理解分为二个方面:

一是,维修费用可以抵扣,但必须在提供给客户时,作视同销售;

二是,如果赔偿的是现金,那客户再拿来专用**给保险公司抵扣,那就是虚开专用**。

我们对于第二项,认为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赔付现金本身就说明保险功能结束了。但是对于靠前项,我们认为要么是不得抵扣,要么是抵扣,作视同销售,在认识上可能需要我们好好的理解一下。这个方法好的一面是解决了一些地方认为不得抵扣的意见,加上视同销售,这个链条就完整了,我们理解这也是可以解释得通,毕竟保险的车辆是客户的车辆,并不宜认为是自己的成本费用来考虑。

河南国税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六 11月1日

问题三  损余物资主要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该物资处置后冲抵赔付支出。如:投保人车辆认定为全损,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付10万后收回该车辆,经专业机构作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处置后,该车处置价格为1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对保险企业处置损余物资,视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标注:按旧货的计税方法理解,是不是更好一些。

安徽国税

营改增在线访谈 5月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理赔环节进行实物理赔,是否可以抵扣?例如:被保险人车辆受损,到修理场修理后,由我司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厂将**直接开给我司,此种情况是否可以抵扣?(2016-04-29   14:49:57)
江山:可以抵扣进项税。(2016-04-29  14:57:55)

标注:安徽国税认为可以抵扣。

12366热点问题-安徽国税二维码 10月11日

20.2016年5月1日之后,保险公司办理车辆快速理赔,将理赔款支付给个人,4S店提供车辆维修服务,4S店是否可以为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

解答:保险公司办理车辆理赔,若公司将理赔款支付给个人,个人再支付给4S店,这种情况下不允许4S店向保险公司开具**,因为购买维修的消费者是个人而不是保险公司。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属层级:地方热点知识

24.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赔付应如何开具**?

解答: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保险赔付不属于增值税项目,不开具**。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标注:保险赔付不属于增值税项目,不需要开具**。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吉林国税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8月10日

4.保险公司理赔时从修配厂取得的维修类进项是否允许抵扣?

答:车辆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金额和赔偿金额,被保险车辆出险,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方。因此,保险公司理赔时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维修公司取得的进项**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标注:吉林国税的意见是不得抵扣,因为保险公司是以赔付款作为赔付条件的,因为中间不经过被保险人,直接支付给修理厂,那取得的专用**相当于是跟自己无关的进项。吉林国税的意见是从赔付的角度展开分析的。

大连国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 6月5

73.保险公司发生车险理赔时,先由客户垫付维修费,理赔手续办完后,将修车费打给客户,4S店将修车**开给保险公司,造成票和资金流不一致,企业询问营改增后如何开票和处理?

答:若票和资金流不一致,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标注:大连国税分析了票和资金流不一致,认为不得抵扣。这个跟吉林国税的意见有相近之处。

江西国税

营改增问题解答(五) 日期:2016-04-25

十一、保险赔款由总部直接支付,不符合“三流合一”是否可以?
 答: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营改增试点政策和增值税管理规定据实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和收支款项。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原则上要求增值税应税行为交易双方的经营业务(合同)流、**流和资金流应保持一致性(即通常说的“三流一致”)。由于保险公司经营方式具有特殊性,保险合约由分机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而当发生保险赔付时,部分赔付款项由总机构保险公司支付给受托第三方(如修理厂、医院等)。为此,分机构保险公司取得因上述原因造成“三流不完全一致”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原则上可以抵扣。 

江西省国税局8月18日再次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37个问题
35、机动车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过程中支付的汽车修理费,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附哪些资料?
答:需附保险公司、维修单位、投保人签定的三方委托维修协议。协议中明确:事故发生时间、车牌号码、赔款金额、维修责任、付款方式及**开具等内容。 

金融业营改增的25个具体问题9月26日
13.保险公司支付机动车修理费抵扣问题
问题:保险公司为机动车提供保险服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支付修理费,取得专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意见:①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由保险公司负责恢复原状的,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向修理企业支付修理费并取得的专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应当附有定责、定损等相关证明资料。②机动车保险合同或投保人、保险公司、修理企业签订补充委托协议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企业维修并由投保人垫付修理费,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维修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协议应载明事故发生时间、车牌号码、赔款金额、维修责任、付款方式及**开具等内容。

标注:从买单人的角度,江西国税的意见是可以抵扣的。

厦门国税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一)

15、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成本中涉及物损部分能否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产保险公司自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时,从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标注:厦门国税的意见是可以抵扣。

12366最新咨询 9月27日

5 财险公司赔付成本中涉及非车险的实物赔付是否能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2016-09-26

请问,如财险公司的非车险业务(如船舶险、企业财产险)涉及的实物赔付(实际修复),是否能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即,投保企业的保险标的(如船舶、厂房)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购进配件、维修劳务或服务用于修缮投保标的的,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因此,你司取得的购进配件、维修劳务或服务用于修缮投保标的的进项允许抵扣。

标注:进一步分析了不在限制抵扣范围之内,因此是可以抵扣的。

内蒙古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四 5月30日

一、关于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维修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修理的,保险公司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直接向被保险人赔付现金的,要严格控管,原则上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标注:直接赔付现金的,是不认可抵扣的。

广东国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税负只减不增政策指引 5月18日

其二,保险公司业务不同税制安排有差别。
 产保险公司税制安排:其实物赔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其中,财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占其全部保单总量较大,其对机动车修理修配的实物或者劳务赔付,在原营业税直接支出计入成本,而改征增值税后,从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还可以按照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这样征6%,扣17%的“低征高扣”销项、进项结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轻松实现税负降低。

标注:广东国税认可抵扣。

湖南国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四  2016年12月26日
 十七、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进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买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规范赔付手续,严格实物赔付和资金赔付核算管理。

标注:湖南国税认为可以抵扣。

[学习理解]

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无法确定是谁对谁错,站的角度不同,得到的结论就是不同。河北国税、山东国税、安徽国税、江西国税、广东国税、湖南国税是支持抵扣的。吉林国税认为不得抵扣,而福建国税认为要作视同销售,相当于是不得抵扣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如果讲大的方向,保险公司就是赔付现金的,那这是保险法相应的约定的,于此在代客户付现金直接给修理厂时,相当于并不属于自己的修理成本,因为得到不得抵扣的结果。

但如果从经济性的角度看,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是花钱买维修,在交易结算中也是这样体现的,那抵扣的情形还是可行的,这一点小编是赞同的,毕竟是保险公司买单的。从销项产生,到进项抵扣,应是一个平衡的关系。但我们可以看,如果保险公司取得了专用**,此时不得抵扣,整体上只有销项产生却没有人抵扣进项,这是不合逻辑的。如果解释是修理厂开具**错误,应只能开具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抵扣才是(个人的不能取得专用**),但大家可以看,难道当下我们的保险公司都做错了吗?这显然并不能一下子否定事实的。

关于这一点,我们倾向于认为在明确是现金赔付的情形这外取得的专用**,赞同抵扣,因为一个销项总是要找一个进项来配比着的。当然在矛盾意见存在的时候,一个现实处理方式是按当地的口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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