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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网络转载 2024-11-04 02:38:14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省财政厅对原有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将于4月10日正式上线。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其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生(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信息采集。

  三、信息采集方式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由会计人员自行网上填报(或修改)并上传相关资料,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如非必要,无需前往财政部门现场办理。

  (一)会计人员自行填报。会计人员直接登陆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点击“服务直通车”版块中的“会计管理”,进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按照系统要求进行注册或登录。原系统中没有信息的会计人员,需进行注册;原系统有信息的会计人员,无需注册,直接登录,并修改完善相关信息。

  会计人员注册或登录成功后,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完成信息采集、上传资料、确认提交等流程操作。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教育经历、专业技术资格等。

  (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录系统审核通过后即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会计人员应关注系统审核情况,对于审核不通过的,需根据系统提示的原因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是贯彻落实财政部的部署要求,采集的内容也是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列示的基本信息,请会计人员务必阅读并同意关于本人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函,如实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请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依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履行单位职责,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支持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对照上传的资料认真审核会计人员信息。如有必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可要求会计人员现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会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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