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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税收征期日历的通知

网络转载 2024-11-14 22:12:54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税收征期日历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部门,稽查局、直征局,滇中产业新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及国务院关于2014年放假时间安排,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税收征期日历通知如下:

  一、征期日历执行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靠前零九条规定:申报期最后一天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简并征期有关规定

  实行定期定额核定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如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核定执行期,其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三、2014年税收征期具体执行时间表

月份

申报期

税种

备注

1月

1-10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1-15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

1-30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2月

1-17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内1-6日为节假日,顺延六天至16日为周日,再顺延至周一17日

1-21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

征期内1-6日为节假日,顺延六天至21日

3月

1-10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1-17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六,顺延至周一17日

1月1日至3月31日

2013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年度汇算清缴

4月

1-14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内5-7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至13日周日;再顺延至周一14日

1-18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

征期内5-7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至18日

5月

1-13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至13日

1-19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

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至18日周日;再顺延至周一19日

1月1日至6月3日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征期最后一日5月31日为周六,顺延至周一6月2日为端午节,再顺延一天至周二6月3日

6月

1-10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1-16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日,顺延至周一16日

7月

1-10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1-15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

8月

1-11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日,顺延至周一11日

1-15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

9月

1-15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内6-8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至13日周六,再顺延至周一15日

1-18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

征期内6-8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至18日

10月

1-17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日至17日

1-22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

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日至22日

11月

1-10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1-17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六,顺延至周一17日

12月

1-10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1-15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

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报缴纳2014年度车船税

  备注:契税、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印花税、房产税由县区局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各州、市局确认。

  四、有关要求

  各地务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税收征期。省局征纳处在云南地税综合征管系统中抽取了各单位不同税种的征期情况通过内网邮箱下发给你们,请自检自查适用征期类型错误的情况,采取措施及时更正。自检自查工作于2014年4月1日前完成。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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