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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项增值税免税项目清单
营改增免税项目,按各种口径基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内销、一类是出口;一类是营业税平移项目,一类是营改增新增项目;一类是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类是补丁文件补充;一类是国际普适项目,一类是中国特色项目;一类是增值税原理推演项目,一类是领导人意志体现项目……
下面是详细分类的96项免税项目:
应税服务免税:
1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 婚姻介绍服务。
5 殡葬服务。
6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靠前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观、***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个人转让著作权。
15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取得的运输收入。
18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 以下利息收入。
19.1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
19.2 国家助学贷款。
19.3 国债、地方***债。
19.4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19.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19.6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19.7 统借统还业务中,集团或核心企业及集团财务公司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向集团或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0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2.1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2.2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22.3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22.4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22.5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2.6 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70号】
23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3.1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3.2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23.3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短期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23.4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24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参考财税〔2010〕110号】
27.1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7.2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8 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 公办学历教育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收入进入下属部门账户的,不予免税)
30 公办职业学校设立的学生实习、出资自办、收入归学校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广告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体、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1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3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6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7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 随军家属就业。
40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1 转业士兵、重点就业人员创业、再就业,扣减增值税
42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缴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收到时缴纳。
43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以外地区,财税[2016]23号】
44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财税[2015]39号】
45 二、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45.1 (一)下列服务:
45.1.1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45.1.2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45.1.3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5.1.4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45.1.5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5.1.6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45.1.7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45.1.8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45.2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45.3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45.3.1 电信服务。
45.3.2 知识产权服务。
45.3.3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5.3.4 鉴证咨询服务。
45.3.5 专业技术服务。
45.3.6 商务辅助服务。
45.3.7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45.3.8 无形资产。
45.4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45.5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46 三、国际运输服务未取得资质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7 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48 五、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缴税
49 财税[2016]39号文件规定的12项针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的优惠。【财税[2016]39号】
49.1 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49.2 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49.3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49.4 2016年12月31日前,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公司从事农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9.5 九、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免征增值税:
49.5.1 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49.5.2 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
49.5.3 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
49.6 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49.7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49.8 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49.8.1 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49.8.2 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49.8.3 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50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学生食堂师生餐饮服务免税。财税[2016]82号
51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83号
52 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83号
53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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