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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08-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4月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靠前条、第二条靠前、三款、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款“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第八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上报省局”修改为“上报浙江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我省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条款修订]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目前正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进行清理。对已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应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本公告施行后,对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但产品(项目)名称或者引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与《通知》内容不符,或优惠政策幅度变化的,纳税人应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手续。2015年7月1日前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审批程序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内容没有发生改变的,可不再办理资料备案。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实行备案制,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条款修订]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阶段,将备案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条款修订]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应当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三)享受优惠政策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送的材料。
[条款修订]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条款修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退(抵)税申请表》;
(二)退税申请报告;
(三)纳税人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条款修订]浙江省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具体内容另行公告。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总局的相关要求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管理流程,并报市局备案。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
六、[条款修订]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强化事后监督检查。
七、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局和市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层级监督检查和重点企业抽查,以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公告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备案管理,是否按本公告规定条件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管理等。
八、[条款修订]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上报至市局,市局汇总后填报《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征退情况表》(见附件),并于每年2月7日前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上报省局”修改为“上报浙江省税务局”。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8]6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12日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告政策解读
本公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要求,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备案、退税办理和后续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对文件下发前相关企业的增值税管理。
对2015年7月1日前正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进行清理。对已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应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二、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实行备案制。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十四条、十九条、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我省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实行备案制。
三、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备案要求。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十五条、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提交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享受优惠政策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依据纳服规范的要求,办理备案时纳税人还应提交《税务资格备案表》。
四、税务机关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办理退税时如何办理。
根据总局取消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根据《通知》及依据征管规范和纳服规范的相关要求,办理退税时纳税人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退税申请报告、纳税人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五、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具体是指哪些。
由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种类繁多,且每类要求基本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对每类产品进行调研后再予以明确。
六、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省局和市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层级监督检查和重点企业抽查,以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监督。
七、本公告何时施行
根据《通知》施行时间的规定,本公告属于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应紧跟《通知》的施行时间,所以本公告施行时间为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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