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补贴和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可能需要并入工资、薪金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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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2:11:15

公务用车补贴和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可能需要并入工资、薪金项目征税

  1.公务用车补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虽然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但是现实中遇到的问题是,很多省份根本就没有颁布“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从而使得这部分补贴收入需要计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需要查询当地是否已经颁布有“公务费的扣除标准”,如果有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避免多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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