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政策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3:52:34

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到免税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其他文章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南
  • 租赁村办企业的土地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
  • 纳税信用评价归纳总结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放弃免税才能开具专票?能退还吗?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解析
  • 川地税函[2010]19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 部分税费地方执行口径汇总(2021年)
  •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免税还是视同内销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