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的待转销项税额为什么划入其他流动负债?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5:41:43

  会计中的待转销项税额为什么划入其他流动负债?

  解答: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主要是针对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差异的情形。

  (一)预收款项的价税分离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要求对预收款项计入“合同负债”,并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需要做价税分离。

  1.预收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按预估税率计算的税额)

  2.确认销售收入:

  借: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等

  (二)会计确认收入而纳税义务尚未产生的

  比如,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依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判断已经符合收入确认标准,然后就在商品发出的时候就需要全部确认收入。

  但是,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1.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首笔货款)

    合同资产(尚未到收款期限的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全部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货款产生的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尚未到收款期限的应收款对应的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略。

  2.到收款期限: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同时,结转: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按收款额计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综上,“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是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前暂时计入的科目,特别是新收入准则的“合同负债”价税分离时,在性质上跟原来没有价税分离的“预收账款”差不多,编制资产负债表作为其他流动负债处理。

  当然,如果是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等产生的“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时间上有可能是超过一年的。


  2021年11月份的文章——

  问:待转销项税额为什么划入其他流动负债?

  解答:

  财报编制时对会计科目进行重新分类,是为了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的真实含义。

  为什么会产生待转销项税额?——就是销售方比较强势,或者销售的商品比较紧俏,购买者愿意提前把销售款支付给销售方,比如国内的M台酒。

  销售方收到预收款项后,按照新收入准则,不能直接全额计入“预收账款”,需要进行价税分离。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人家M台酒预收款项金额是很大的,如果在编制财报的时候不进行重分类的话,在“资产负债表”上对于预收款项价税分离出来的“待转销项税额”就直接体现在“应交税费”栏目下了。

  如果是不懂会计和税务的人来看财报的话,看见“应交税费”的金额就很大,就会误以为人家欠税!

  可是,人家M台酒会欠税吗?——人家账面上还有很多货币资金在银行睡大觉啊!

  曾经,国内极具影响的媒体(财经频道)就闹过这样的笑话,很多自媒体也跟着起哄,说人家房地产商大肆拖欠国家税款,结果真正的原因是什么呢?——人家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按照税法规定还没有到清算期,人家只是会计核算预计了挂在账上而已。

  因此,为了避免对财报使用者造成误会,所以需要对会计科目进行重分类。“待转销项税额”本来就是企业还没有产生纳税义务的一项债务,当然不能放在“应交税费”栏目下。

  同样的道理,应收、应付项目,如果明细科目出现相反方向的,在编制财报也需要重新分类,而不能在内部抵消,也是为了避免财报使用者误会。

  来源:彭怀文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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