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6:02:5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 2008-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31日

其他文章

  • 注册资本5000万,实际收到3000万,入账借银行,贷实收资本是3000万还是5000万
  • 老师问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票是免税的吗?都需要缴纳什么税?
  • 小规模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税率是多少
  • 银行卡利息怎么做会计分录?
  • 公司户口车过户私人户口,17%税是按新车价格算的吗?
  • 应付账款转营业外收入说明怎么写
  • 如何编制损益表?
  • 企业所得税25%怎么计算
  • 出售固定资产如何做账务处理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影响资产负债和利润表的勾稽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