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10]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8:42:4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0〕7号 2010-01-21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经大连市人民***批准,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文章

  • 老师请问网银证书服务费记入什么科目?
  • 对外捐赠的会计分录包括哪些科目?
  • 公允价值计量和权益法核算有何不同?
  • 会计的四个基本假设是什么?它们分别是哪些方面的假设?
  • 如何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率”来调整计划成本?
  • 个人所得中一般劳务报酬与其他劳务报酬的区别
  • 甲供材简易征收税目写什么?
  • 什么是收入?如何确认?
  • 银行的利息收入怎么做分录?
  • 什么是抽样误差?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