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个[2002]1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8:42:5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个[2002]116号 2002-03-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央视索福瑞媒体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2001]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其他文章

  • 资本公积如何进行计算
  • 个人出租房屋要交什么税
  • 老师。请问隶属关系怎么填
  • 会计中低值易耗品属于什么科目
  • 你好 老师 退税的分录怎么做
  • 税务年报是个什么东西,是每年必须要填写的内容吗?该去哪里看是否需要申报以及该如何填写呢?
  • 我不知道资本化是什么意思
  • 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是什么意思?
  • 产品成本核算中的销售成本如何计算?
  • 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还有优惠政策么 申报21年4到6月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中 预缴税款计算 为什么是本年累计金额 前3月都申报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