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建字[2023]121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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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17 05:53:23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字[2023]121号 2023-7-10

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3]7号)要求,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3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等申请业务,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23]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3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促进建筑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助推贫困县摘帽、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攻坚行动方案》(黔建建通[2023]410号)有关资质的政策。

  三、自2023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关于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推进专业作业队伍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56号)即日起停止执行,施工劳务资质具体办理要求另行通知。

  四、由我省核发本次取消的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类别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后续规定实行换证。

  五、我省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93号)明确的试点地区,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六、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企业申报材料,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筑业管理处:0851-85360292;勘察设计处:0851-85360131;政务中心:0851-86987046;信息中心:0851-85360089。

  附件:建办市[2023]3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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