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如何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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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17 06:08:44

  新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补助、盘盈利得和捐赠利得等”。可见,接受的资产捐赠不再作为“资本公积”,而作为企业的损益处理。因此,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上,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该资产附带有关协议、*****、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以资产未来预计的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

  在企业所得税上,对于企业接受捐赠应计入应税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一般来说企业接受捐赠会计与税法一致,即按市价(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但对企业接受股东的捐赠,其经济实质表明属于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在企业所得税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接受股东的捐赠符合条件的,一方面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另一方面,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其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接受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及会计处理 ?

  问题:关于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内资企业及外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是否交所得税 会计处理应如何 外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是否应交所得税 会计处理应如何

  答:一、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无论内外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都需要按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接受现金捐赠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三、外资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也须缴纳外资企业所得税。

  四、会计处理:

  1、 一次缴纳同接受现金捐赠

  2、 分次缴纳

  借:有关科目

  贷:资本公积

  贷: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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