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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猫传》被指抄袭 陈凯歌被诉赔偿300万
网络转载
2024-03-16 15:13:38
14165次 2018-04-19 版权纠纷
近期,有编剧以电影《妖猫传》涉嫌抄袭自己剧本为由,将导演陈凯歌及电影出品方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该案于4月18日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陈凯歌方代理律师在庭上完全否认抄袭一说。
近期,有一位编剧史先生上诉称,导演陈凯歌执导并于去年底公映的电影《妖猫传》抄袭自己的剧本。据史先生描述,2016年5月,因工作原因,他将自己的一份剧本《又遇白居易》通过微信发给了陈凯歌,但陈凯歌并无拍此本子意愿。而2017年陈凯歌导演的《妖猫传》上映后,史先生声称:“该片的场景、人物、时间、地点与我的剧本一模一样。”由此,他认为《妖猫传》抄袭自己作品,且将陈凯歌和《妖猫传》出品公司新丽传媒一并告至法院,要求对方提供300万元损失赔偿,并在媒体公开道歉及在电影《猫妖传》(含海外版)为其署名。该案于4月18日开庭审理。
据媒体报道,在今天的庭审中,陈凯歌本人并未出席,而他的代理律师则在庭上表示电影《妖猫传》系片方根据日本作家梦枕貘的原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合法改编摄制而成的。至于这位史先生,陈凯歌并不认识,也没接触过他的剧本,抄袭之说无从谈起。代理律师进一步辩诉道,原告所谓剧情中“佛教大师的人物设置、浪潮、船石桥”等等,均不是作品的“独创表达”,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定场景、公有素材类元素,任何人在任何作品中都可以使用该等元素。就此,陈方代理律师提出申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而电影出品方新丽传媒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身份也存在重大瑕疵。史先生称自己是《又遇白居易》剧本的著作权人,且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为《又遇白居易》剧本的著作权人。截止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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