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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洵老师带你读懂生活中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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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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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详解
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基本规定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解释】如果上述人员被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4.勤勉义务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只是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并没有具体规定。
名师简介
名师简介: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法律职业资格,拥有多年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法务经验。2007年起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教学,2009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和税务师考试教学。编著的“轻松过关”系列辅导书,内容清晰、重点突出、归纳完整、解析详细,深受考生好评。
授课特点:
授课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应试针对性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擅长将零散的知识点体系化、将需要机械背诵的考点口诀化、将需要案例应用的法律规定法理化,例题讲解一针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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