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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洵老师带你读懂生活中的经济法

网络转载 2024-05-22 12: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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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出狱后,在高管会议上表示要带领国美人拼搏奋进,再攀高峰。为什么黄光裕在经历了这样的大事件后,还能在国美拥有话语权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东奥黄洁洵老师如何用注会经济法知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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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括

创始人,广泛的含义是指事件的发起人,或事物缘起的第一人。今天我们跟随黄洁洵老师来学习一下经济法中的定义。

原文指路

>>黄洁洵老师新浪微博:@黄洁洵

学员讨论

黄洁洵老师真的可以称得上冲浪达人了,每一次分享都紧跟热点,一次次引起学员们的热烈讨论。黄老师的科普总是深入浅出。她从生活中找灵感,联系到书中的知识点,用各种小故事让大家来理解经济法。经济法无处不在,今天的知识点你学到了吗?准备好小本本,记笔记的时候到了!

知识点详解

知识点

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基本规定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解释】如果上述人员被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4.勤勉义务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只是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并没有具体规定。

名师简介

名师简介: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法律职业资格,拥有多年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法务经验。2007年起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教学,2009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和税务师考试教学。编著的“轻松过关”系列辅导书,内容清晰、重点突出、归纳完整、解析详细,深受考生好评。

授课特点:

授课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应试针对性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擅长将零散的知识点体系化、将需要机械背诵的考点口诀化、将需要案例应用的法律规定法理化,例题讲解一针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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