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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通知
    2026-04-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财税2017年11号文件!
    2026-04-15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
  • 政策解读:财税2017年11号文件
    2026-04-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九条对建筑业增值税作出新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文件中建筑业增值税新政的解读
    2026-04-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九条对建筑业增值税作出新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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