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相关政策总结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
营业帐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薄,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
1、资金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法规贴花)。
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印花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资金账簿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再减半的优惠。
2、其他帐薄,是指除资金帐薄以外的帐薄,包括日记帐薄和各明细分类帐薄。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营业账簿不再包括其他账簿,无需再缴纳5元每件的印花税,营业账簿仅指“资金账簿”。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账簿,按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缴纳印花税。《财税〔2018〕50号》规定的是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所以印花税法的万分之二点五税率不能因此规定减半。《财税[2019]13号》规定小规模减半印花税2021年底到期,关注是否延期。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款一般在“业主投资”、“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将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无需按《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的规定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应由总机构按资金账簿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其他文章
- 【权威发布】一张表告诉你河北水资源税怎么缴?缴多少?
- 交营业税的企业卖废品收入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 粤人社函[2016]286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 印花税规定中,是一方免征或不征,还是两方都免征或不征
- 鄂国税发[2015]84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 营改增后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 普华永道深陷"恒大劫":被两部门重罚4.41亿 还可能面临清盘人追责
-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建筑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梳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和48号学习笔记
- 粤财穗公告[2021]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获得广东省省级2018、2019、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 税总财行便函[201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
- 最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沪地税地[1995]5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汇总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