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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6]13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32号 2016-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近年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规模持续增长,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础管理更趋规范。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等因素影响,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部分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收支形势日益严峻,影响了制度的平稳运行。为进一步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促进精算平衡,确保基金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基金征缴管理
(一)明确地方***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工作,完善基金征缴激励约束机制,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加大依法稽核和清欠力度,坚决纠正瞒报、漏报和少报行为,对欠缴数额高的企业要重点督办,杜绝新增欠费。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企业、个人依法参保主动缴费意识,鼓励参保人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严格费率调整政策。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调整工作,不得自行扩大降低缴费比例范围或提高降低幅度,已经出台相关政策的要立即纠正。
(三)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
(四)夯实参保缴费基数。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地区要予以纠正,严格按规定执行。要加强部门协作,规范缴费申报核定程序,加强对缴费申报事项的审核,强化数据核查比对,切实夯实缴费基数。
(五)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加大财政投入、推动划拨国有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扩大基金规模,提升基金抗风险能力。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在确保基金平稳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增加基金收入。
二、严格控制基金支出
(一)确保养老金待遇发放。地方***特别是省级***要切实承担起养老金发放和弥补基金缺口的主体贵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强对市县基金运行的跟踪指导,对基金收支缺口问题突出的地区给予倾斜照顾,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严格调控养老待遇水平。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已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地区,要按程序予以取消。
(三)严格执行提前退休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加强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每年对提前退休人员随机复核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加强累计结余基金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基金支撑能力的分析研判,规范地方累计结余基金动用程序,不得随意处置结余基金。同时,要妥善应对当期基金收支缺口,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着力化解收支矛盾突出地区的基金运行风险。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强化基金预算收支管理。各地要落实预算管理责任,提升预算编制科学性、准确性,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同时,建立预算分析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严格预算执行,不得以征收计划取代基金预算。规范基金预算调整程序,强化基金预算硬约束,除国家规定的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调整基金预算。建立基金预算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基金收支预算完成情况与基金调剂补助及财政转移支付分配挂钩。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各地要明确省、地(市)、县各级***的责任,加强对地(市)、县基金收支情况的考核,建立健全省、地(市)、县三级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强化激励约束作用。同时,强化基金管理,确保制度平稳运行,不断增强制度可持续性。
(三)研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各地要按照精算平衡的要求,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年收支规划,对未来三年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并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要及时研究解决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四)完善内部制衡和外部制约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管机构的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同时健全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外部制约,促进征管机构不断提高征管效率。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基金征缴、支付及管理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存在的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大力发展“互联网十社保”,推动实现人社、财政等多部门信息共享。在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并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平稳运行,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切实加强基金征缴,严格支出管理,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基金收支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对地方违规出台减收增支政策、放松基金征缴和支出管理、不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将严肃问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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